反担保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被保证人应向公司提供反提供措施。反担保措施的种类包括保证金、质押或抵押反担保,信用反担保等。公司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金额的大小以及被保证人的不同类型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取得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四条 被保证人以保证金方式提供反担保的应向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主要备用于被保证人不能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义务时的支付,一般按照企业活期存款计息。如保证金支付后尚有余额的,在保证期满后,由公司退还被保证人。
第二十五条 被保证人以其合法的财产向公司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
1.抵押物的范围与条件:
能够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主要为依法允许转让并立即可变现的财产及其他可以依法流通或转让的权利。财产抵押物的条件是:
(1)被保证人拥有所有权的或国家授权其管理的;
(2)财产抵押物的价值(不包括增值部分)或其价值与其他反担保措施的金额之和应大于公司的担保金额;
(3)未向其它法人抵押、出租、转移的;
(4)非法律禁止流通或转让的;
(5)非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存在争议的(包括诉讼、仲裁等);
(6)非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
(7)非正在使用中的福利、生活设施;
(8)非列入破产程序的;
(9)非无法实施强制执行的;
2.财产抵押、质押物由本公司根据其变现能力或由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合理作价。
3.由公司与被保证人共同确认抵押、质押物价值后,签定《反担保抵押(质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和公证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由公司认可的其他法人为被保证人向公司提供信用反担保。
信用反担保人的条件:
1.经依法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资信良好,并具备履行反担保承诺的经济实力;
3.公司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七条 信用反担保人和抵(质)押反担保人主要承担下列反担保责任。
1.在公司代被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反担保人接到公司书面通知三十日内,向公司交纳或用抵押物抵偿下列款项:
(1)公司代被保证人垫付的所有款项;
(2)公司付款之日起的利息;
(3)公司其他费用及损失;
2.被保证人未按期向公司交纳担保费时,反担保人应向公司交纳或用抵押物抵偿下列款项:
(1)应付的担保费本息;
(2)逾期罚款;
(3)公司其它损失;
3.在被保证人未严格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时,在接到公司书面通知十日内,赔偿或以抵押物抵偿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抵押反担保人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将其以抵押给公司的资产擅自出租、出售、转移、转让、在抵押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如反担保的抵押物已向保险公司投保,公司为保险受益人;承担合同中约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九条 信用反担保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定期或随时向公司提交企业的财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信用反担保人应及时将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有重大变更等情况通知公司并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反担保义务。
第三十条 反担保人不履行本章所列责任和义务的,应按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公司损失,同时,公司有权申请司法手段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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