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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投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初稿)
 

全国投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业经营行为和用人规范,提高投资担保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和道德素质;维护市场秩序;规范行业发展,预防风险,防止欺诈;增进行业信用,建立投资担保行业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根据国办发[2006]9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及国务院的其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认证是由全国担保委“投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建议由全国担保委和银行业协会共同组建“认证委员会”)对符合投资担保行业从业资格条件的公民,依据有关规定颁发的投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凭证。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投资担保行业。

第二章  认证机构

    第三条   全国担保委设立“投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由认证委员会负责对全国投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进行认证工作。认证委员会下设认证专家委员会认证办公室。认证专家委员会是实施认证制度的专业咨询机构;认证办公室是实施认证制度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四条    认证委员会负责投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和从业资格证的颁发。

    第五条    资格认证专家委员会由全国担保委常务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全国银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协会顾问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从业资格证的审核认定、继续教育等制度制订。

    第六条    资格认证办公室由全国担保委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地方金融办或担保行业协会秘书处和北京大学投资担保学院派出专门人员组成,具体负责考试报名、考纲编写、考前培训、考务组织、从业资格证的颁发、年检等工作事项。

第三章  认证程序

    第七条    资格标准:凡年满18周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通过资格考试都可以申请全国担保行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资格考试:根据资格认证办公室和北京大学投资担保学院编撰的投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大纲”的考试科目。考题形式为单选、多选、判断和论述。总分为100分、合格线为60分。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

    第九条   考试组织: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由全国担保委投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认证办公室负责;考试大纲的编写、组织、命题、业务培训及继续教育委托北京大学投资担保学院负责。

    第十条   资格审核:凡参加资格认证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者,由认证委员会颁发全国投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单。成绩合格者可通过如下方式申请获得投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1、直接向认证委员会认证办公室提交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单,并提供由所在担保机构出具的从业期限和无违规记录证明。

2、向当地投资担保主管部门提交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单,并提供由所在担保机构出具的从业期限和无违规记录证明。

             3、无从业经验但已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且有当地担保机构推荐或实习证明。

    第十一条   证书颁发:投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由认证委员会颁发并在全国担保委官方网站上公示,该证书在全国投资担保行业内有效。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持证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十六个学时的继续教育,资格认证证书管理系统将对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记录。

第四章  资格证年检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自颁发日起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向认证办公室申请年检。认证办公室建立从业资格证书管理数据库,进行证书公示和证书年检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办理投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年检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2、 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从业期间无违规违纪记录;

           3、 完成规定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

           4、 遵守认证委员会资格证书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年检手续的、以及年检未通过的,其资格证书将自动被注销。

第五章  处罚

    第十六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一经查实将被注销资格证书,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证书考试。

    第十七条   对转让、涂改资格证书者,一经发现,认证委员会将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并报相关部门和机构备案。对伪造资格证书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全国担保委认证委员会负责解释,且在投资担保联席中心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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