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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通客车独立董事关于2017年中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7 年中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要求,我们作为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7年中期对外担保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发表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各项担保行为均已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序,履行了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明细如下:

  1、为聊城交通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3,000万元;

  2、为聊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1,200万元:

  4、为下属子公司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10,000万元;

  5、公司与银行合作,为客户提供汽车按揭贷款承担回购担保责任余额为

  107,856.89万元。

  二、公司没有发生报告期内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宿玉海 郑明俊 檀长银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 8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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