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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安邦公司贷款涉嫌造假 担保人举报却被银行起诉


  这个“五一”假期,浙江杭州富阳人何平与他的妻子朱美芬的旅游计划又一次泡了汤。

  何平告诉记者,如果不是几年前自己的一个错误决定,也许现在不至于生活得如此狼狈。

  何平所指的错误决定是他的企业帮另外一家企业在银行贷款时作了担保,而担保的这家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而无法还贷,随后被告上法院,作为担保人的他也被一同推上被告席,随后还被列入黑名单,被限乘高铁和飞机。他苦心经营多年的公司也因此被查封。

  何平多次找到该涉事企业进行商讨但都无果。后来,何平发现该公司在贷款时作了“手脚”,于是将其不光彩的一面举报到相关部门。

  如今,此事虽时隔多年,但仍在持续发酵……

  为曾经的老师担保却惹上麻烦

  何平经营着一家纸塑包装公司,订单基本来自杭州的知名大企业。在亲戚同学眼中,他也算得上是成功人士。然而,2012年之后,一件事打乱了他生活的节奏,至今仍深陷官司漩涡,无法自拔。

  2012年7月,何平的初中老师吴某功找到他,说自己的厂子因业务发展需要,想要贷款扩大经营,要他的企业为其贷款做担保。当时,何平比较犹豫,没有一口答应。

  据何平回忆:“吴某功看我有顾虑,就主动提到了自己一个厂房的用地马上就要被政府征收拆迁,评估补偿款约为1400万元。将来补偿后第一时间就将贷款还上,并许诺肯定不会让我承担责任。”

  何平事后证实吴某功提到的厂房要被征收之事属实。于是,何平答应用自己经营的杭州嘉伦纸塑包装有限公司(简称嘉伦公司)为吴某功的贷款做担保。

  记者在何平提供的一份落款时间为2012年8月8日的《协议》中看到,甲方是吴某功、何某敏,乙方为何平,丙方为富阳市远大绿色建材有限公司。其中,丙方就是吴某功所指将要被征收拆迁的厂房。

  该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何平为吴某功、何某国、何某立以及富阳市湖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浙江安邦再生资源利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安邦公司)在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和另一家民间借贷公司提供担保,共计贷款1500万元。

  协议中明确提出,对上述何平所有的嘉伦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如果因贷款人资金出现不良情况造成何平及其所有的嘉伦公司经济责任的,由甲方、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丙方在政府支付了拆迁款后,无条件解决上述贷款问题。

  之后,贷款人如愿获得贷款。然而,时至2015年3月,银行打电话通知何某立和担保人何平,通知有三笔款共计650万元要到期了,需要还款。

  此时,何平方知自己为吴某功担保的贷款出现了问题,于是他找到吴某功和法人何某立,但沟通并不愉快。

  吴某功告诉何平:“安邦公司早已停产,那个厂子的拆迁补偿款也没有到位,我现在根本没钱还贷。”

  听到吴某功这样回答,何平说自己“几乎要晕过去了”。

  何平告诉记者,如果吴某功不能及时偿还这些贷款,就意味着他及嘉伦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

  发现贷款材料造假并举报

  时至2015年4月,吴某功表示愿意将安邦公司转让给何平。

  不过这时何平发现,安邦公司早已停产,院内杂草丛生,生产设备简陋且锈迹斑斑,而且该厂作价在350~550万元之间。“这个厂根本值不了这个价格。”何平说。然而,他也没有其他选择,最后还是答应了吴某功的要求。

  在办理安邦公司转让过户之前,何平前往杭州市富阳区(2014年12月13日撤市改区)有关单位和部门查询安邦公司的相关手续是否合法、齐全。

  这一查让他惊出一身冷汗。他到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杭州富阳支行查看安邦公司在该行的贷款资料时发现,安邦公司提交的《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的单位名称不一致。

  随后,何平又到富阳区环保局进行进一步核实。该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何平,早在2013年6月24日,环保局就曾对原富阳市湖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安邦公司的前身)下达过《监察意见书》,明确表明“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不得进行危废经营”,签收人为吴某功。证明该企业从2013年6月24日起就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

  后经查询证实,富阳区环保局从未给富阳市湖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或安邦公司办理过《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也就是说安邦公司在贷款时向银行提交的《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纯属伪造。

  何平告诉记者,在掌握这些信息和证据之后,他立即找到吴某功,明确表示不会接手安邦公司,并告知吴某功安邦公司存在涉嫌造假的行为。但吴某功并不承认,坚称自己没有造假,还说安邦公司和他并没有什么关系。

  此时,何平感觉到吴某功可能已经还款无望,他最终选择了报警。

  2015年7月7日,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常安派出所受理了何平的报案。2015年7月10日,富阳区环保局向富阳区公安局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浙江安邦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伪造排污许可证的函。函中称,安邦公司在未取得合法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伪造该局的排污许可证,并作为重要资料在多家银行贷款,造成了较坏的社会影响。

  对上述问题,记者致电吴某功,但其以所有事情可去公安和法院了解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欠贷被诉,担保人受牵连

  2015年9月,何平又以吴某功等人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等为由向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并被受理。

  然而,就在何平忙着举报吴某功的同时,他本人也因此次贷款担保在2015年7月被招商银行富阳支行(简称招行富阳支行)诉至富阳区人民法院。

  富阳区人民法院在同年9月30日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上,何某立等被告未作答辩。何平认为,安邦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吴某功以及法定代表人何某立在贷款时造假已经构成了骗取贷款罪,借款合同无效,且朱美芬、何平以及嘉伦公司三位担保人并无过错,担保合同无效。他还指出,吴某功骗取贷款时,招行富阳支行在贷款行为中也存在失职行为。最后,何平请求法院驳回招行富阳支行对朱美芬、何平以及嘉伦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向法庭递交了公安局富阳分局常安派出所的受理通知书,要求法庭把该案件移交给富阳区公安局经侦大队。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何平主张的骗取贷款并无证据,不予采纳。

  何平告诉记者,就在2015年9月份,他通过富阳区民政局了解到,丙方的1400万元左右的拆迁款已支付。

  2015年11月,法院判决何平以及妻子朱美芬和嘉伦公司具有连带清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在法院作出判决的同时,吴某功在富阳区某五星级大酒店为他的儿子举办了56桌豪华婚宴。

  再审申请被驳回

  2015年11月,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向何平出具了“吴某功等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犯罪事实不成立”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不服上述调查结果的何平随后将该决定复议至杭州市公安局。2016年11月,何平又将一审判决申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杭州中院)。

  何平诉称,何某立在向招行富阳支行借款后,未按照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用于个人,而是用作其他,其次是给银行提供了虚假财务报表,而在贷款过程中变造了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为该笔贷款作担保,骗取贷款。招行富阳支行没有仔细审查材料,没有有效监督,存在把关不严,请求法院调取公安的立案通知,撤回原审判决。

  招行富阳支行辩称,支行已经尽到相应的合规审查义务。没有证据证明本案涉嫌犯罪。

  何某立提交意见辩称,2012年开始,安邦公司与嘉伦公司进行贷款互保,贷款是由何平联系,涉案贷款为转贷,由朱美芬汇入安邦公司经办人何某清账户,然后汇入何某立账户还贷,转贷后再由何某立汇入何平朋友的公司,然后汇入何平或者朱美芬账户,此次贷款安邦公司并未提交排污许可证。

  何平对此予以反驳,请求法院查明该贷款的最终流向。杭州中院没有采纳何平的请求。

  杭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是否构成犯罪,最终应通过生效刑事裁定予以认定,何平等三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不能证明案涉借款已被生效裁定认定构成诈骗。2017年7月,杭州中院作出了驳回再审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据杭州中院的一份调查笔录显示,吴某功曾承认变造的“排污物排放许可证”在民泰银行贷款完成后提供过,其次就是给小额担保公司提供过。

  事后,何平经过调查还发现吴某功递交给银行的资料中,除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是真实的外,财务报表也涉嫌造假。

  对于本案,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宏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贷款方在贷款时使用了虚假的《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所以存在刑法193条规定存在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问题,而且还提供了虚假财务报表。符合《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法定要件,如果司法机关能够查实的话,上述行为涉嫌贷款诈骗罪。何平称在2015年9月以吴某功等人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等由向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后公安部门认为犯罪事实不成立不予立案。这个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虽然都是经济犯罪的罪名,但两者还是有区别的。其中骗取贷款罪必须存在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情节;本案中由于存在担保,所以客观上并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建议认真分析案情,选择合适的罪名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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