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关于我们 资讯中心 通知公告 担保研究院 投诉建议风险 会员中心 考试认证 企业曝光台 联系方式
  [会员登陆]
站内搜索
  相关栏目
政策法规
行业新闻
领导动态

您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行业新闻 -> 详细信息

借贷作担保一定要三思

 8月14日清晨,临河法院执行局强制实施大队的执行干警驱车赶到被执行人章某某的工作地点。

  章某某是一起银信借贷案件的担保人。2015年8月,被执行人何某某、郝某在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的担保下向某农村信用社借款49万元,同时,被执行人章某某等五人与该担保公司签订了《反担保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11月,何某某、郝某未能如约偿还借款,该担保公司代为清偿借款本息。同年底,该担保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何某某、郝某及5名担保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法院于2016年11月依法对章某某名下的小型轿车予以查封。进入执行程序后,2018年8月初,法院作出扣押其车辆的执行裁定书。

  执行当天,刚上班的被执行人章某某对执行干警的出现始料未及,当知晓执行干警要对其车辆进行强制扣押时,章某某立即语气强硬、态度恶劣,并阻碍执行行动的正常开展。经过执行干警的耐心劝解,章某某认识到阻碍执行的严重性,主动配合执行干警将车内物品取出,看到自己心爱的汽车被开走,章某某无奈地叹了口气:“早知这样,我为别人作担保前就不会那么冲动。”

  法官提示:借款纠纷在日常生活中常有发生,为亲朋好友作担保前需了解相应的担保风险。根据法律规定,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时,债权人有权利要求担保人在法定期限及担保范围内履行担保义务即为借款人偿还借款。案例中的章小丽就是这样的情形。因此,法官告诫:在为他人作担保前要对债务人的经济状况有所了解,并考虑一下自身是否有能力承担,是否对家庭有重大影响,切莫随意作担保,引发悲剧的发生。

 上一篇: 财政部:遏制隐性债务增量 制止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
 下一篇:四川省出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指导意见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院   邮政编码: 100031
联系电话: 010-53392692    13522178372    13651033853
中国非融资担保产业联盟 版权所有@Copyright2008—2011   京ICP备10042963号-1

 

担保体系建设领导机构:国务院办公厅  担保监管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人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国资委 工信部 担保研究机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国非融资担保产业研究院(联盟)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 担保自律机构: 担保协会(国际) 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 中国非融资担保产业研究院(联盟) 全国担保机构联席会 担保指导单位:商务部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国务院法制办 国家科技部 生态环境部 担保监督媒体:CCTV-2 财经 CCTV-2 经济与法  中国经济信息杂志社 法制日报 

                                        

肺癌早期治疗 肺癌晚期治疗 胃癌的中医治疗 肿瘤早期治疗 肿瘤晚期治疗 北京肿瘤医院 北京癌症治疗 汇海 汇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