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清晨,临河法院执行局强制实施大队的执行干警驱车赶到被执行人章某某的工作地点。
章某某是一起银信借贷案件的担保人。2015年8月,被执行人何某某、郝某在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的担保下向某农村信用社借款49万元,同时,被执行人章某某等五人与该担保公司签订了《反担保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11月,何某某、郝某未能如约偿还借款,该担保公司代为清偿借款本息。同年底,该担保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何某某、郝某及5名担保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法院于2016年11月依法对章某某名下的小型轿车予以查封。进入执行程序后,2018年8月初,法院作出扣押其车辆的执行裁定书。
执行当天,刚上班的被执行人章某某对执行干警的出现始料未及,当知晓执行干警要对其车辆进行强制扣押时,章某某立即语气强硬、态度恶劣,并阻碍执行行动的正常开展。经过执行干警的耐心劝解,章某某认识到阻碍执行的严重性,主动配合执行干警将车内物品取出,看到自己心爱的汽车被开走,章某某无奈地叹了口气:“早知这样,我为别人作担保前就不会那么冲动。”
法官提示:借款纠纷在日常生活中常有发生,为亲朋好友作担保前需了解相应的担保风险。根据法律规定,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时,债权人有权利要求担保人在法定期限及担保范围内履行担保义务即为借款人偿还借款。案例中的章小丽就是这样的情形。因此,法官告诫:在为他人作担保前要对债务人的经济状况有所了解,并考虑一下自身是否有能力承担,是否对家庭有重大影响,切莫随意作担保,引发悲剧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