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2009年9月,已经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立法五年规划的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立法项目终于在国务院法制办的主持下正式启动了,这是全中国数万行业协会商会都翘首期盼的大事,也是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值得大书特书的大事。从此,广大协会人终于看到了为自己正名、为自己多年努力提供切实保障的法律正式出台的曙光。行业协会商会立法项目的启动标志我国改革和发展思路的重大进步,是科学发展观在社会组织领域的具体实践。可以毫不夸张地预测,多少年以后,当人们回首往事的时候就会发现,行业协会商会立法项目的启动是我国社会体制改革真正的开端!
行业协会商会需要有属于自己的法律,这是广大协会商会领域一线工作者发自肺腑的呼声。只有这样,才能让数以万计的有成立意愿、真正想发挥职能作用,但苦于双重管理体制的束缚,只能以“非法”的形式存在或是干脆无法成立的潜在协会商会获得期盼已久的法律地位,让他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中发挥本应属于自己的作用。
行业协会商会需要有属于自己的法律。只有这样,全国及地方工商联系统内数以万计的“商会”才能真正得到社会团体的身份,而无需借用他人的发票才能结算,也无需在工作开展中因对方对自己身份的质疑而受到百般刁难,更无需顶着一个“非法组织”的名头在中国社会体系中不明不白的生存。
行业协会商会需要有属于自己的法律。只有这样,政府部门才有可能不把自己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当成离退休干部的养老院,才有可能真正用政府购买的途径处理与协会的业务往来,而不是让协会白干活不拿钱,也才有可能给协会商会真正的人事、财务独立权。
行业协会商会需要有属于自己的法律。只有这样,广大协会商会才不会因为当年政府仅有的一点可怜资助,就把如今辛辛苦苦多年积累的财富全部无条件的认定为国有资产,才有可能真正落实行业协会商会的非营利组织身份,严格执行协会商会只有赞助人,没有出资人的制度。
行业协会商会需要有属于自己的法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像世界先进的潮流那样,不对行业协会商会的一切为会员服务的行为征收所得税,真正体现协会商会“非营利”的性质,才能为协会商会挤出真正的发展空间。
行业协会商会需要有属于自己的法律。只有这样,才有可能让会员企业所交的会费计入企业的成本列支,提高企业加入协会商会的积极性,大大加强协会的社会合法性与组织活动的能力。
行业协会商会需要有属于自己的法律。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打破“一业一会”和不能设立地区性分会的限制,打破好协会上不去,坏协会下不来的现状,让协会领域实现一定程度的有限度的竞争,建立“优胜劣汰”的机制,提高协会商会的整体质量。
行业协会商会需要属于自己的法律。只有这样,才会从根本上让协会商会发展起来,从而间接带动其他非经济类型的社会组织发展,为我国“小政府大社会”的远景目标与公民社会的建立打下坚实的基础。
此次由国务院法制办主持的行业协会商会立法项目的实施可谓正当其时。近年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在不同场合强调行业协会商会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国务院办公厅2007第36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更是从理论基调上奠定了国家推动协会商会发展的决心和魄力。同时,近年来全国不少省市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方面改革的举措,广东、上海、河北、大连等都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现了一定程度的突破。此外,协会商会近年来的大发展、专家学者大量关注协会商会领域问题的研究也为立法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实践上和理论上的准备。我们没有理由不对此次立法工作充满信心!
立法联结着千千万万的行业协会商会,有了千千万万的行业协会商会的支持,才会有完善的立法。立法工作是一件牵涉面广,需要协调各方面利益,难度较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广大协会商会的共同努力,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的立法项目,积极推动我国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为使我国行业协会商会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而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中万(北京)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促进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