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信用是比金钱更宝贵的一件“私人物品”,失信被执行人千金难买坐飞机,千金难买出境游的故事就是例子。那么,日常生活中,人们要承担的保证责任也是与个人信用密切相关的。有的人在担保合同上随便签个字,觉得不算个事儿,其实,一个签字,责任重大。
阿朱与阿紫是同村的好姐妹。阿紫在县城一家借贷公司做业务员,阿朱在家务农。年底了,阿紫面临考核,想到了好姐妹。于是就对阿朱说:“想挣钱吗?我公司有一项业务,就是在一定时间内你把钱借给公司,到期后公司会连本带高息还给你,利息相当高。”阿朱欣然应允,拿出5万元借给了借贷公司,阿紫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担保函上签了字。
到还款期时,公司主要负责人却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理由是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阿朱慌了,去找阿紫讨说法。可阿紫却说自己在合同上作为保证人签字,这只是对自己业务员身份的认证,没有法律意义。而且公司都犯罪了,合同肯定都无效了。总之还钱跟自己没关系。那么,阿紫说的对吗?
问:借款人涉嫌犯罪的,保证合同是否一律无效呢?
答:答案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因此,借贷公司作为借款人虽然涉嫌犯罪,但是阿紫签订的担保函可不是当然无效,法院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问:阿紫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答:阿紫在法庭上辩解说:“当时我是在阿朱半哄半吓唬下签字的,这样的担保函能有啥效力?”可当阿朱拿出签合同现场的录音时,阿紫就傻眼了。因为从录音来看,谈话氛围平和、友好,阿紫对签订担保函的后果是完全知晓的,并未受到欺诈、威胁。此外,阿紫签字以后,并未要求阿朱书面放弃担保权或收回担保函,所以担保函依然存在约束力。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如下:(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据此,阿紫应当对借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问:保证分为几种类型?责任承担有什么不同?
答: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由此可见,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保证力度存在天壤之别。因此,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切勿混淆担保方式而吃哑巴亏。法官提示,不要滥用自己的信用为不明确的事情担保;而一旦担保,就应诚实守信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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