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信贷收紧后,部分担保公司正成为一些银行对公客户经理和支行行长获得非法收益的暗道。多家中小企业近日向本报反映,企业原本符合银行的贷款条件,但被银行的基层员工指定担保公司做担保。
记者调查发现,一些银行职员与担保公司约定进行利益分成,甚至有银行职员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担保公司占“干股”。
这些情况已引起银监会高度警觉。6月15日,银监会融资担保业务部(下称银监会担保部)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透露,即将下发专门的风险提示,要求各家银行展开自查。
前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下称联席会议)将研究制定融资性担保机构自有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跨省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制度。
禁止利益输送
前述银行“内鬼”通过担保公司违规获利的行为,是银监会明文禁止的。
今年2月27日下发的《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下称《银担合作通知》)规定,银行项目经办人员和审批人员如与合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或担保项目有利益关系应主动回避,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与亲属及其他利益关系人投资入股或实际控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业务合作,不得利用职权指令与某一特定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
6月15日,银监会担保部负责人透露,近期将下发风险提示和监管要求,要求银行马上自查,一旦发现违规行为,立即进行处罚。
前述负责人坦言,由于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监管体制刚刚建立,行业发展与监管仍然存在较多问题,主要是行业整体资信水平较低,商业可持续性比较弱、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作用尚有较大发展空间、地方监管执行力亟须加强、部分机构单体风险需要关注、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等方面。
业界人士指出,监管部门现在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是,一些民营担保公司开始“集团化”运作,旗下既有融资性担保公司,也有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P2P贷款中介公司、PE等。这样,融资性担保公司虽然运作合规,但仅仅是一个招揽客户的平台,集团公司旗下的其它平台仍然继续从事高息借贷,甚至涉嫌非法集资。
对此,业界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监管的有效性被大大削弱,但另一种观点认为,单做融资性担保很难盈利,民营资本“集团化”运作是必然趋势。
“担保公司的价值在于什么?在于中小企业从银行直接得不到贷款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它!”一家注册资本10亿元的民营担保公司总经理对本报表示,担保公司吸引到客户后,可以根据其实际需求,提供短期资金拆借、贷款担保、民间借贷撮合、PE投资等服务。
自有资金管理悬念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担保公司自有资金使用的范围、比例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尚缺乏细化的管理办法,目前联席会议正在研究制定融资性担保机构自有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业界人士指出,其中的悬念在于,银监会是否会要求担保公司的资本金全额托管到银行。如四川就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与银行签署资本金托管协议,由一家或多家银行(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托管账户)对其资本金进行全额托管。资本金托管协议应载明资本金仅限用作融资性担保业务合理的费用支出、代偿支付、委托金融机构做零风险理财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全额托管的好处在于,监管部门将很容易监控到担保公司资本金的使用情况,担保公司很难将资本金超比例用于高收益投资,逃避监管。不过,也有部分担保公司表示强烈反对,认为银行全额托管担保公司的资本金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全额托管到一家银行更是不具备可操作性。因为,一家担保公司往往和多家银行合作,其资本金大部分用于向银行缴纳保证金,分散在各家银行。
银监会担保部负责人6月15日表示,具体如何规定,还要进行更多调研。
融资性担保业的规范整顿工作已于今年3月31日基本结束。银监会通报称,截至5月31日,全国纳入规范整顿范围的机构数量为9192家,已完成规范整顿的为8732家,正在规范整顿中机构数量为326家,尚未进行规范整顿的机构数量为134家,规范整顿完成率为95%,规范整顿合格的为6473家,全国共发放经营许可证5888张。
截至2010年底,全国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共计6030家,其中,国有控股1427家,民营及外资控股4603家,分别占比23.7%和76.3%。全行业实收资本总额达4506亿元,比2009年底增加了约1000亿元。在保余额总计11503亿元,较上年增长64.6%。
“这组数据说明,在规范整顿期间,融资性担保业实现了平稳过渡,稳健发展,民营资本大规模逃离的情况并没有出现。”一位担保业资深人士表示,全行业接下来的任务应该是提高放大倍数,获取规模化收益。2010年全行业平均放大倍数为2.1倍,距离10倍的监管上限还有很大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