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关于我们 资讯中心 通知公告 担保研究院 投诉建议风险 会员中心 考试认证 企业曝光台 联系方式
  [会员登陆]
站内搜索
  相关栏目
政策法规
行业新闻
领导动态

您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行业研究 -> 详细信息

被保证人的责任
 

被保证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证人须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措施并按期足额交纳担保费。

第十八条  按照合同的约定,当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被保证人应在收到公司通知十天内,偿还公司垫付的全部款项、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及损失。

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接受公司的监督与检查:

一、被保证人应将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用于公司所担保的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二、严格执行项目进度及还款计划;

三、将抵押财产向保险公司足额投保;

四、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出租、出售、转移、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形式处置已向公司初次抵押的资产;如抵押物已向保险公司投保,公司为保险受益人;

五、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企业名称工商登记变更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公司,征得公司同意,根据变化情况落实被保证人,必须保证公司的利益;

六、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债权人修改、转让合同以及担保有关的合同;

七、定期或随时向公司提交企业财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八、合同中约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条  若被保证人不履行本章所列责任和义务的,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的责任,并赔偿公司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第八章担保费用

第二十一条  按有偿原则,公司与被保证人签定《委托保证合同》后《保证合同》签定前,按下列标准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费用。

1.公司按在保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期限、担保额度确定担保费率。

2.担保费的收取标准原则上按照担保余额的年14%-35%计收。

3.担保费按担保余额与担保费率的乘积计算,采取一次性全额预收的办法。

4.担保费率、收取总额、收费时间等在《委托保证合同》中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已签订《委托保证合同》,但因被保证人原因未能继续签订《保证合同》的,公司收取一定承诺费。

 

 上一篇: 反担保的措施
 下一篇:担保的申请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院   邮政编码: 100031
联系电话: 010-53392692    13522178372    13651033853
中国非融资担保产业联盟 版权所有@Copyright2008—2011   京ICP备10042963号-1

 

担保体系建设领导机构:国务院办公厅  担保监管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人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国资委 工信部 担保研究机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国非融资担保产业研究院(联盟)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 担保自律机构: 担保协会(国际) 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 中国非融资担保产业研究院(联盟) 全国担保机构联席会 担保指导单位:商务部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国务院法制办 国家科技部 生态环境部 担保监督媒体:CCTV-2 财经 CCTV-2 经济与法  中国经济信息杂志社 法制日报 

                                        

肺癌早期治疗 肺癌晚期治疗 胃癌的中医治疗 肿瘤早期治疗 肿瘤晚期治疗 北京肿瘤医院 北京癌症治疗 汇海 汇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