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证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证人须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措施并按期足额交纳担保费。
第十八条 按照合同的约定,当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被保证人应在收到公司通知十天内,偿还公司垫付的全部款项、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及损失。
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接受公司的监督与检查:
一、被保证人应将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用于公司所担保的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二、严格执行项目进度及还款计划;
三、将抵押财产向保险公司足额投保;
四、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出租、出售、转移、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形式处置已向公司初次抵押的资产;如抵押物已向保险公司投保,公司为保险受益人;
五、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企业名称工商登记变更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公司,征得公司同意,根据变化情况落实被保证人,必须保证公司的利益;
六、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债权人修改、转让合同以及担保有关的合同;
七、定期或随时向公司提交企业财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八、合同中约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条 若被保证人不履行本章所列责任和义务的,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的责任,并赔偿公司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第八章担保费用
第二十一条 按有偿原则,公司与被保证人签定《委托保证合同》后《保证合同》签定前,按下列标准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费用。
1.公司按在保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期限、担保额度确定担保费率。
2.担保费的收取标准原则上按照担保余额的年14%-35%计收。
3.担保费按担保余额与担保费率的乘积计算,采取一次性全额预收的办法。
4.担保费率、收取总额、收费时间等在《委托保证合同》中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已签订《委托保证合同》,但因被保证人原因未能继续签订《保证合同》的,公司收取一定承诺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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